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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證據蒐集
訴訟證據蒐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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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證據蒐集

不知道該如何取得證據,怎麼辦?

在面對許多複雜的法律條文時, 許多沒有接觸過的人時常感到手足無措、對於龐大的資料與證據處理覺得無法負擔;而在面對官司訴訟, 最重要的就是證據的明確性, 若是沒有相對應的證據, 則很難在法院上得到支持。

訴訟證據蒐集 無論您面對的適合種官司訴訟:家庭婚姻相關、民事或刑事案件, 都需要足夠而明確的證據作為支持, 若是在證據準備的階段做得不夠充實, 原本對自己有利的案件也有可能成為敗訴的一方。

離婚訴訟應該如何做?

打官司以前,要先做好幾項準備工作:訴訟的證據以及家中財產的保護申請。
而若是面對離婚的訴訟同樣如此, 尤其是在提出聲請離婚之前, 盡量避免與對方私下發生激烈爭吵而影響事前的準備。
在起訴對方之前,不要告知對方打草驚蛇,如有必要可採用證據保全的方式保護已經蒐集到的物證。

而開庭時也應在各方面準備齊全並從容應對:在開庭當天,該帶的身分證明文件、訴訟文件、訴訟證據都準備好帶齊,一般法院會叫當事人陳述,這時可以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文字稿逐一說明。在進行辯論階段一定要聚精會神,才能夠專注打官司。
法官宣判後,記得詳細看宣判書的內容與細項,決定是否要服從判決或是繼續上訴;而在一般的離婚訴訟案件中,判決生效後則繼續上訴的可能性較小。

您提出的證據真的有效嗎?

在法院審理階段, 並非所有提出的證明都可以成為有力的證據, 因證據又分為「證據能力」與「證據證明力」若是未達資格, 有可能被列為不具證據資格。什麼是「證據能力」?
證據能力又稱「證據容許性」,也就是指一個物證是否有資格成為證據(公信力)是指提出於法庭調查,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,所應具備的資格。

我國《刑事訟訴法》採直接審理原則、傳聞法則、言詞審理原則及自由心證原則,因此對於證據之證據能力設有三種限制:

(1) 違反直接審理原則之證據,無證據能力。
例如單純傳聞之詞、證明書或意見書、報紙刊載之訊息、警察局案件移送書、起訴書、自訴書、告訴狀等。
(2) 違反關聯性法則之證據,無證據能力。
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,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,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,始得採為斷罪資料。
(3) 違反意見法則之證據,無證據能力。
證人之證言,依內容分為「體驗供述」與「意見供述」, 而意見陳述是個人判斷某事項的意見,因為不免具有個人主觀偏見與錯誤臆測的危險,所以不具有證據能力。

二、證據證明力
證據證明力,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,這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的。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95判例:「證據之證明力如何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,法院有自由判斷之權,苟其判斷之論據,按諸通常經驗,並非事理之所無,即不能違背經驗法則。」證據證明力雖是由法院自由心證,但仍有兩種例外,不得由法院自由心證:
被告的自白—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,被告或共犯之自白,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,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,才能判斷是否與事實相符。
審判筆錄—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,專以審判筆錄為證,不能自由心證。

以上是關於訴訟證據蒐集所應注意以及瞭解的知識, 而一般民眾對於官司訴訟往往感到較為棘手, 絕對需要專業人士的協助。
如果您對於任何訴訟證據方面有所疑問, 或想要在離婚訴訟取得勝訴,卻不了解相關程序或不知道如何蒐集證據,歡迎隨時洽詢鴻亞徵信社, 我們將有專業的法律諮詢可提供完善的服務!